上海师范大学档案馆欢迎您的光临!
服务指南
 

服务宗旨

主动、热情、耐心、细致、全面、及时、准确、有效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及社会、个人提供档案服务。

服务时间:

每周一、二、四、五全天(节、假日、寒暑假除外)

上午 8 : 00 — 11 : 00

下午 1 : 30 — 4 : 30

服务项目:

序号

服务项目

职能部门

具体地点

联系电话

1

为本校各部门提供档案利用

党政、教学、人事档案室

档案馆

64322590

64322254

2

出具成绩、学历、户口证明

党政、教学档案室

档案馆 308 室

64322590

3

查阅、转递教工、学生人事档案、出具公证证明。

人事档案室

档案馆 307 室

64322254

4

档案利用(奉贤校区)

奉贤校区档案室

图文中心 7 楼

57122420

档案馆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 100 号 7 号楼三楼

邮编: 200234

联系电话及传真: 64322260

E-mail:dag@shtu.edu.cn

查阅须知 :

•  校内各部门、学院因工作需要查(借)阅档案,必须填写“查阅档案登记表”;

•  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档案,应出具介绍信、身份证及有关证明,经登记后方能查阅;

•  查阅人事档案须凭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;

•  查阅注密级档案需要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方能查阅;查阅他人科研项目档案,须经该项目组负责人同意方能借阅;

查(借)阅时,应爱护档案,不得拆卷、涂改、污损、撕毁、遗失按《档案法》和《上海市档案条例》有关条款处理。

 

上海师范大学档案利用规定

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根据《档案法》、国家教委六号令即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及《上海市档案条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。利用方式为查阅、借阅、咨询、复制、出具档案证明等等。

二、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凭介绍信或身份证(工作证)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利用末开放档案或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,应经主管领导、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同意。如查涉密档案,需按保密规定办理。

三、利用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在档案馆内查阅。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,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,借阅时间不超过两周,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档案查(借)归还时,由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,并进行归还登记。

四、利用档案者应自觉遵守档案馆有关规定,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传阅、污损、涂改、随意摘抄、复制、转借和丢失等。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,直至追 求法律责任。

五、利用者需复制档案应向档案馆提出,在档案馆内复制。并视利用情况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

六、利用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。根据利用档案收费规定,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的档案和因学校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档案的,应无偿提供服务 ( 复制工本费照收 ) 。其他按规定收费。

七、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利用档案馆己开放档案,应当经上级主管机关介绍和档案馆同意。

八、凡向档案馆移交,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可优先享有档案利用权,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按学校保密规定提出限制性意见,档案馆维护其合法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