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工档案 | 利用服务指南

发布者: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4-10-10浏览次数:27

一、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材料:

1. 因考察、任免、聘任、调动、组织处理、审干、入党入团、参军、出国、职级待遇、治丧等需要查阅相关人员档案的;

2. 因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,而相关人员已经死亡或重病不能口述提供情况,以及其他特殊原因,必须从其档案中取得旁证材料的,可查阅档案中的有关材料;

3. 为编写党史、军史、革命斗争史、地方志等各种史志或撰写人物传记等原因,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,可直接向相关人员本人采访。如该同志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,有病不能口述、书写,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;

4. 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、审理和公证,必须通过干部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,可查阅有关材料。


二、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,应填写统一印制的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并携带有效证件。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应有查阅单位党委(含独立总支)负责人签名和组织人事部门盖章,经保管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。

   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”和“函调证明材料信”只限于调查证明材料、查询证明人工作地址使用,“行政介绍信”只限于联系有关工作,一律不能用于查阅干部人事档案。


三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注意的具体事项:

1. 查阅单位派出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,并持有手续完备的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随带本人证件。查阅者若非中共党员,但确因工作需要,可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党的保密原则代查有关内容。

2. 查阅者不得查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档案。

3. 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。如确因特殊情况,必须外借时,应在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》上说明理由,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外借。外借档案应在规定期限(十五天)内归还,如尚未用毕,应办理续借手续。

4. 查阅或借用档案,严禁随意圈划、抽取、折叠、涂改。查阅者应对档案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,不准擅自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。查阅者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不得泄露或传播档案内容。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
5. 查阅后,如须作旁证的,摘录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校对无误后,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,并加盖有关部门(红印)公章。为杜绝材料伪造,凡复制(印)后的旁证材料,亦应一律加盖提供单位(红印)公章。


人事档案室:

 

联系方式:

徐汇校区:64323856,档案馆206室

奉贤校区:57122420,图文信息中心709室


电子邮箱:rsda@shnu.edu.cn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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